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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被判刑 因掩盖不良导致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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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正值多事之秋,前后两人董事长均落马,中层也有多人被查。

2020年2月18日,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原行长邱野因为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与其共同犯罪的还有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公司二部原总经理朱维新,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据悉,邱野曾于2014年5月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筹建组组长,2014年10月28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5月12日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企业金融总部总裁,2017年6月21日任恒丰银行CIB副总裁(总经理级),2017年8月6日兼任恒丰银行CIB行业金融部总经理,2017年9月14日兼任恒丰银行CIB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潍坊市监察委员会留置。

为处置不良而放的16.8亿贷款

邱野的案发,源于一笔不良的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天津金能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能量公司”)以航天科工哈尔滨风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支付给金能量公司价值3.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做质押,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3.28亿元,贷款期限1年,朱维新系该笔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

2016年6月,风华公司无法贴现其商业承兑汇票,金能量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该笔贷款到期后出现逾期。为化解该笔逾期贷款,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成立了由行长邱野等组成的清收化解领导小组。

经过沟通协商,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形成最终化解方案。即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盈通公司)以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28号的房屋作抵押,以盈通公司100%的股权作质押,向恒丰银行北京分行贷款16.8亿元。然后北京博迪康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用其中部分贷款收购普基哥尔夫球会有限公司持有的100%盈通公司股权,剩余贷款用于偿还金能量公司的3.28亿元逾期贷款和企业自用,最终实现康健公司持有盈通公司100%股权,同时结清金能量公司逾期贷款。

记者通过启信宝查询上述几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仅从股权上并未看是否有关联关系。该方案的实质就是通过资产转换,利用其他主体的贷款来偿还原有的逾期贷款,以实现不良的化解。

恒丰银行北京银行一位副行长的证言也表示,朱维新推荐余某,余某是准备购买盈通公司位于地安门大街28号的四合院,该四合院占地面积约6000平米,地上建筑物约4000平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2万平米,房子性质是餐饮娱乐。余某想买股权从而得到四合院,因资金不足,到分行申请16.8亿经营性物业贷款,并承诺愿意承担3.28亿的不良贷款。经报告邱野后,他认为此事可行,由分行营业部找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审查,评估价值大约在27亿。2016年12月底,总行审批通过贷款,批复以四合院作抵押,发放11.8亿,另外5亿另行审批。

2017年1月,恒丰银行总行审议通过16.8亿元的授信方案。

为过桥融资违规担保

康健公司的贷款,需要利用四合院和盈通公司的股权质押,因此该公司需要先支付收购盈通公司的定金,但是余某和康健公司均拿不出这笔钱。于是,就需要1.8亿元的过桥资金来撬动恒丰银行16.8亿元的贷款。

康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以该公司名义向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下称展拓公司)借款1.8亿元,展拓公司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出具承诺函,承诺按期发放贷款,并对康健公司所借款项1.8亿元承担连带责任。这1.8亿元的作用就是“过桥”。

2017年3月16日,朱维新将展拓公司起草的承诺函交由行长邱野审阅。邱野审阅后,违反银行办理保函的相关规定,擅自同意出具承诺函,并在用印审批单上签字,后朱维新持用印审批单到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办公室在该承诺函上加盖公章。随后朱维新和展拓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将该承诺函放至以展拓公司工作人员程某名义开设的招商银行保险箱内。

根据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为展拓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康健公司借用1.8亿元过桥资金,直接转入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指定账户,北京分行保证为盈通公司贷款成功,若到期不能归还,北京分行愿负连带责任,保证期两年有效。

2017年5月份,邱野从北京分行调到总行公司部,宋某任该行北京分行行长。

当年6月份,恒丰银行北京分行的该笔16.8亿元贷款,因被人举报最终未能发放。康健公司因无力偿还展拓公司1.8亿元借款,展拓公司持承诺函于2018年7月4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康健公司的1.8亿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邱野的辩护人认为,邱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是出于公心,是基于为单位清理不良贷款的善意动机,没有谋取个人私利;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共同犯罪中,邱野处于最后的末端环节,最后的审批不代表最大的责任,其主观恶性和作用明显小于同案犯。

受贿183万元

除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邱野还被指控受贿。

法院认定,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邱野利用担任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北京沃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某公司)执行董事郑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3.89万元,为郑某及其合伙人所属的沃某公司、北京荔恒元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恒元公司)、中腾恒信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腾恒信公司)等公司在贷款审批、发放、增加贷款额度等方面谋取利益。

根据检方指控,邱野的受贿为:2016年8月,让郑某代为支付其为妻子购买玉石手镯的费用63.4万;2017年1月,在恒丰银行北京分行邱野的办公室内,郑某送给邱野3万美元;2017年12月,在邱野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内,郑某送给邱野一个拉杆箱,箱内装有人民币100万元。

此外,朱维新也被指控受贿100万元。2017年3月20日,为了感谢朱维新在办理16.8亿元银行贷款及出具承诺函过程中的帮助,余某安排其秘书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入朱维新之妻的招商银行账户内。

判决书显示,2019年12月30日,邱野被以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朱维新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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