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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阳光存款:女子1000万存入建行被转走,银行与储户之间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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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非阳光存款,是指储户与资金掮客签订非阳光存款协议,要求在指定网点和柜台开户、入金,在约定时间内不能提前支取、挂失、质押、转让,并且不能开通网银、短信提示、查询功能等等,以获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方式。从其苛刻要求来看,对储户方是很不友好的,因为无法及时得知账户变动信息,也更容易使得储户蒙受资金损失。非阳光存款不受银监会监管也不受法律保护,风险极高,使用的花招也是层出不穷。虽然一些储户知道风险高,但是经不起高收益的诱惑,最终落入圈套。

下面是沈阳的李女士通过非阳光存款,账户钱被悄无声息划走的案例。且不论追回了多少,历时四年,1000万的时间成本是多少?

案例来源:辽沈晚报

把钱存入指定银行,

就能获得高额利息?

沈阳的李女士禁不住这样的诱惑,

将钱存入了骗子指定的一家广州的银行,

结果千万存款打了水漂!

2020年9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为获高息,她将巨款存入指定银行

李某家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在2016年4月28日,李某应在光大证券工作的朋友韦某的请求将1000万元存入广州市建行利雅湾支行。

法院文书显示,当时韦某向李某表示要存款业绩,请求李某将存款存放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双方约好存款期限为半年,并承诺给予高额的利息。

在李某将涉案款项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后不久,韦某也即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支付了涉案1000万元款项半年的利息62万元。

这笔钱存到韦某指定的银行后,李某曾想要用这笔钱购买理财产品,但却被韦某制止。韦某表示这笔钱如果办理银行理财,就不算存款业绩了。

李某表示,其在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开设账户仅用于存款,并未考虑办理其他银行业务,故李某当时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业务,也没有开通短信提醒功能。

可是仅过了4个月,在2016年8月29日,当李某到建行打算取出这笔钱时,却发现账户内的已无任何款项。经其向建行利雅湾支行查询,发现涉案的存款早已被转至银盛通信公司的账户中,具体转款情况为:2016年4月29日转账支出81笔共计405万元、2016年4月30日转账支出21笔共计105万元(当日又转回一笔5万元,实际转出金额100万元)、2016年5月1日转账支出20笔共计100万元、2016年5月2日转账支出40笔共计200万元、2016年5月3日转账支出39笔共计195万元,上述转账支出合计1000万元。

骗子是如何将这笔巨款转走的呢?

一审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诈骗的基本经过,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伪造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一审庭审中,李某向法院提供《委托扣款授权书》,该授权书上的签名并非李某本人的签名。

李某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未经李某授权将其存款1000万元转走,银行应对损失担责,所以李某要求建行返还涉案存款及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建行方面则表示,涉案款项的转出是相关结算系统根据第三方机构发出的指令自动进行,与建行利雅湾支行无关。在整个资金交易过程中,建行利雅湾支行仅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支付结算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不负有审查交易背景和《委托划款授权书》等材料真实性的义务,所以对李某存款被骗取不存在任何过错。

二审中,诈骗李某的犯罪分子已经被抓获,结合罪犯证言,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的建行账户在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但建行利雅湾支行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建行利雅湾支行并未就上述账户异常行为采取通知客户等必要措施,也未按《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进行复查,建行利雅湾支行上述行为也有违储蓄合同中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建行利雅湾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活期存款利息;若李某后续可获赔超过448万元的部分,收取赔款的权利归属于建行利雅湾支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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